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炎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4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2319号
案号
(2020)湘0723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马子霞、孙凤兰、施业先因马宏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害由被告唐炎帝赔偿309047.30元(含已支付的20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289047.30元;二、驳回马子霞、孙凤兰、施业先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户名: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43050168745900000081-0001。赔偿义务人应在上述履行期间内将履行情况发至指定邮箱1623127248@qq.com。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马子霞、孙凤兰、施业先负担200元,由唐炎帝负担3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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