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飞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81民初3791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飞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敦云借款本金58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8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李飞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