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0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仲裁字第2号 |
案号 |
(2016)苏13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王波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人吴海8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其利息,被申请人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和江苏光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仲裁费13291元、公告费1010元,由申请人承担32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05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