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6266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7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0251.13元;自同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复利。)。二、被告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律师费27900元。三、被告江苏腾龙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宏根、胡小林、王成名、陈碧云对被告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腾龙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宏根、胡小林、王成名、陈碧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2元,由被告兴化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腾龙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宏根、胡小林、王成名、陈碧云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32254890J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陈堡镇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