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210号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扣除已付利息80万元);二、被告魏炜在其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67号二层综合楼一楼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0元,由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魏炜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