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4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591民初2187号
案号
(2017)鲁0591执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前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26日的罚息、复利共计1410291.36元以及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收);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款项对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自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应收帐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款项对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针对第一项借款本息,被告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寿山与逯艳双、孙金山与王连荣分别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孙连山与牛爱连分别在最高额4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8851.46元,减半收取为74425.73元,由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孙寿山、逯艳双、孙金山、王连荣、孙连山、牛爱连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时间
2017-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燕志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05543862838
登记机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北、东五路水系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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