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法栗民二初字第4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泽宏偿还给原告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000元,并按月利率9‰支付所欠利息(从2010年4月22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财产被告李泽宏、阳德梅的南房权证字第 00017687号住房和被告吴国庆、盛良英的南房权证字第18000056号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李泽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