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志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71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恢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凤亮、周志成欠原告秦敬义钢材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被告凤亮、周志成赔偿原告秦敬义申请支付令费用损失人民币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6凤亮、周志成、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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