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71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凤亮、周志成欠原告秦敬义钢材款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被告凤亮、周志成赔偿原告秦敬义申请支付令费用损失人民币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6凤亮、周志成、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