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含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9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文、张含艳自愿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98.5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的利息38897元、逾期罚息8549元;2019年7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该款于2019年8月7日前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9年8月开始每三个月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8000元,还款日期为每三个月的末月20日前偿还;2022年8月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二、如被告刘文、张含艳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文、张含艳未履行部分的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徐依连、黄晓辉对上述借款本息以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白市居委会南新街101、201等4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6﹚醴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30号﹞提供抵押担保。如被告刘文、张含艳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被告刘文、张含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