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南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7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81民初2984号
案号
(2020)湘0281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南宁、瞿清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3227.48元(从2019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9.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夏祥根、彭江平、夏祥发、刘迟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夏南宁、瞿清芝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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