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浏民初字第04293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恢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国东、叶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国东、叶建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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