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浏民初字第0135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张良银、陈胡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按照约定利率7.8875‰计算,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良银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杨花乡华元村处水塘组的房屋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09007142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3元,由张良银、陈胡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