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0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22民初106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繁昌县三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袁军共同给付原告许有萍水泥货款人民币30572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三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袁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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