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0********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102民初字474号
案号
(2020)粤51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3的正常借款本金4362.35元、逾期本金1247.54元、逾期利息278.05元、逾期罚息35.37元、逾期复利8.77元;二、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4的的正常借款本金4742.03元、逾期本金1960.28元、逾期利息443.12元、逾期罚息79.41元、逾期复利22.16元;三、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5的正常借款本金4932.75元、逾期本金1900.92元、逾期利息454.82元、逾期罚息7.02元、逾期复利22.57元;四、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7的正常借款本金6533.85元、逾期本金649.73元、逾期利息141.91元、逾期罚息3.85元、逾期复利0.94元;五、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8的正常借款本金6341.79元、逾期本金2023.51元、逾期利息566.15元、逾期罚息81.96元、逾期复利27.59元;六、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19的正常借款本金6036.78元、逾期本金1819.53元、逾期利息534.21元、逾期罚息73.77元、逾期复利25.88元;七、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20的正常借款本金6935.84元、逾期本金1979.71元、逾期利息608.87元、逾期罚息80.2元、逾期复利29.36元;八、被告丁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8200021的正常借款本金6899.42元、逾期本金1869.2元、逾期利息601.24元、逾期罚息75.74元、逾期复利28.86元;九、上述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231005)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3.2%/年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7.16%/年计;十、被告李遂应对被告丁浩的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6元、财产保全费678元,由被告丁浩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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