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3956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1547.01元(截止2019年7月16日)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63377元;二、被告武倬同、朱慧、朱子红、泰州市鑫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倬同、朱慧、朱子红、泰州市鑫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武斌追偿;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武斌、朱子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丹凤小区38幢401室的房产依法处置并在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2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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