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7165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21068.87元及利息(利息以1921068.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徐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徐刚、何小翠名下位于宿豫区锦华名园一区商铺17c-20c、22a-23a【抵押权登记证号:苏(2016)宿迁市不-6-动产证明第0013745号】在2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0元,由原告负担86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32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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