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4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21民初2052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1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天嘉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9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利息为355259.97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淮北天嘉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任建、曹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24号商住楼1#201号、1#101号、1#-101号、1#-102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最高抵押限额内以获优先受偿;三、被告任建、曹敏、任立力、曹芳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32元,由被告淮北天嘉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建、曹敏、任立力、曹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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