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2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1181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一、被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76元,减半收取15388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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