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8148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若奇借款人民币129万元及利息30.96万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合计159.96万元;二、被告临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3元,由原告李若奇负担4250元,被告钱锋负担1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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