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5刑初263号 |
案号 |
(2020)皖1225执1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洪建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贺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33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郑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张贺贺、洪建江、郑云龙、徐家军共同退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县分公司被盗财物价值664408.52元(其中张贺贺参与盗窃财物价值664408.52元、洪建江参与盗窃财物价值456064元、郑云龙参与盗窃财物价值61704元、徐家军参与盗窃财物价值57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34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