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81民初2388号 |
案号 |
(2020)皖1181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金玲、徐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8899.81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总和以年化利率24%为限);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对被告余金玲提供抵押担保的皖map868纳智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被告余金玲、徐佳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