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敏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11********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05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0)皖0705执恢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山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8.96%;逾期罚息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13.44%);二、被告费敏桂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元,公告费(凭发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