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1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1803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5469.0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自2019年4月24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宁国市伊芙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军、冯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2元,由被告宁国市伊诺塑业有限公司、宁国市伊芙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军、冯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