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雪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1民初2875号
案号
(2020)皖1021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霍夫曼粉末涂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6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6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25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辜勇军、朱雪容对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霍夫曼粉末涂料厂、辜勇军、朱雪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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