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翰达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2708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翰达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所欠十一名原告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各原告, 其中应向原告姚晓芳支付工资12164元,向原告张春华支付工资20171元,向原告张明江支付工资68169元,向原告尹京敏支付工资66602元,向原告王英明支付工资24848元,向原告屈润力支付工资18857元,向原告张朋超支付工资42549元,向原告刘军波支付工资56950元,向原告白少军支付工资34567元,向原告卜风辰支付工资25638元,向原告郑海峰支付工资541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被告河北翰达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健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3585439229R |
登记机关 |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赵县王西章工业区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