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1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建华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本金1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闫记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夏东华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乔建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夏东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