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2023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吴志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本金83,828元及利息4,500元,共计88,328元。由被告吴志芳在2020年1月25日前偿还给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000元;被告吴志芳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偿还给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8,328元,如被告吴志芳未按照以上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则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被告吴志芳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衡南县人民法院垫交,不再从衡南县人民法院退取,由被告吴志芳直接支付给原告衡阳市展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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