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81********5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781民初1199号
案号
(2020)湘0781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津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毛烽、梁玉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9 852.69元,支付利息5072.28元,本息共计164 924.9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毛烽、梁玉秀追偿。(上述款项支付账号:19080716090264187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湖南津市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799元),由毛烽、梁玉秀、常德资源津旺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旺森农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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