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颖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8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1民初1263号
案号
(2019)湘0381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298,612元(交强险54,210元+商业险244,402元)。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186,471元(交强险54,210元+商业险132,261元)。三、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54,210元。四、由被告何颖杰赔偿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127,383元(152,383元-已支付的25,000元)。五、由被告张和建赔偿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132,261元。六、驳回原告杨涛雄、杨加英、杨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彭中华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火车站支行,户名:杨涛雄,开户账号:6217 0030 3010 6256 694)。其中被告华联财险公司向被告罗华良直接支付13,851元(已抵扣罗华良应负担的诉讼费2,476元),用于其多垫付费用的返还;向原告直接支付172,62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由被告何颖杰负担7,426元,由被告罗华良负担2,476元,由被告张和建负担2,4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时间
2020-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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