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再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521民初3924号 |
案号 |
(2018)湘0521执2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再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田其偿还借款本金26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4日起以本金26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贺再兵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田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 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贺再兵和湘西自治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时间 |
2019-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