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01********0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3101民初494号 |
案号 |
(2017)湘3101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湘西自治州瑞辉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志辉、被告莫婷、被告杨宇、被告张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对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09000819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09000820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1000492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1000493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2000120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2000121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2000122号、泸房权证武溪镇字第714000252号、泸国用(2009)第01-549号房产、土地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0元,由被告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湘西自治州瑞辉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志辉、被告莫婷、被告杨宇、被告张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时间 |
2018-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