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7民初1557号 |
案号 |
(2019)皖0827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芳、叶道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700元以及利息、复利(至2019年8月18日的利息11167.14元,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首次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48867.14元为基数,后以上期未清偿本息之和为基数,均按月利率8.02‰上浮50%计算,且计收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电脑系统计算为准);二、被告王正、徐四平、望江县华阳公社家庭农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王芳、叶道满、王正、徐四平、望江县华阳公社家庭农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