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长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702号 |
案号 |
(2020)皖0523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兴强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二、被告胡长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兴强各项经济损失279708.75元;三、驳回原告郭兴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承担1025元,被告胡长年承担2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