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2239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1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江伟和郭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49元,合计64924元;二、被告临汾市鸿森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被告高江伟和郭倩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4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23元,由被告高江伟、郭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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