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81民初4035号 |
案号 |
(2020)湘0581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维军、李秋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贷款本金2 000 000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142 959.9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合计2 142 959.98元;2019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曾维军、李秋军按照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信贷系统中显示的所欠贷款本金账目下的利息金额支付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曾维军、李秋军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贷款本息,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有权以被告武冈市和达德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武威路以东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武国用﹙2015﹚第233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1 950元,由被告曾维军、李秋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