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81********2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281民初865号
案号
(2020)湘1281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999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按月利率10.25‰计算,2016年8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为在月利率10.25‰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二、被告向开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龙红梅、向开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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