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5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1179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李冬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4月3日共计33 089元,以后利息自2020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偿清时止);二、被告李冬娥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军、李冬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