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正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22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正亮、廖桂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9.6‰计算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正亮、廖桂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