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章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4********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5民初192号
案号
(2020)湘0525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洞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向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0 000元、利息13 500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共计83 500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计算,仍由被告向章春偿还;二、若被告向章春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被告罗章伟连带清偿;三、驳回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3元,由被告向章春、罗章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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