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福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81********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1民初535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福宝向原告罗湘奇返还人民币5100元,限被告周福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原告罗湘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福宝负担。被告周福宝可将上述款项支付到本院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04 0313 2902 4987 90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支行。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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