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福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81民初535号 |
案号 |
(2020)湘0381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福宝向原告罗湘奇返还人民币5100元,限被告周福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原告罗湘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福宝负担。被告周福宝可将上述款项支付到本院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04 0313 2902 4987 90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支行。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