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2678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恢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卞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4月5日利息130540元、逾期罚息1605元、逾期复利104.76元;从2016年4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的约定计算);二、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王兰君名下的位于沭阳县金地华园商铺b29-1、b29-2、b30-1、b3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0180158号、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01801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最高限额20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5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