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91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61338.11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9.09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医药高新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徐俊、徐金妹名下位于泰州市凤城国际花园25幢103室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三、被告徐俊、徐金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俊、徐金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11元,减半收取16206元,由被告盛源公司、徐俊、徐金妹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2411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1\*gb3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2\*gb3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gb3③账号:479369913453;=4\*gb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5\*gb3⑤款源:上诉费;=6\*gb3⑥一审案号]。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