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3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4民初1458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1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吴绍芳因提供劳务受害所受损失607289.54元,由被告於路祥赔偿182186.86元,由被告罗勇、陈才、沈成雨各赔偿121457.91元,原告吴绍芳自行承担60728.95元。(罗勇扣除垫付的14000元,尚应赔偿107457.91元,陈才垫付174900元,扣除应承担的121457.91元,多余的53442.09元视为陈才代於路祥先行垫付,由於路祥直接返还给陈才。)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罗勇、陈才、沈成雨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勇、陈才、沈成雨对被告於路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绍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罗勇、陈才、沈成雨各承担835元,由被告於路祥承担1253元,原告吴绍芳承担417元。保全费1420元,被告罗勇和沈成雨各承担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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