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旺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执1035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旺义、邓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本金149696.45元,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6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3135.02元,并自2017年6月30日开始按年利率1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加收30%的罚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吴旺义、邓淑荣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律师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4三、被告杨映环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杨映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旺义、邓淑荣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被告吴旺义、邓淑荣负担,被告杨映环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