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6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许华军、廖叶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贷款本金39 230.45元,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379.16元,合计41 609.61元,此后的贷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许华军、廖叶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