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阳厚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4********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22民初1868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恢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欧阳辉偿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8.7‰计算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欧阳厚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欧阳厚生所有的座落在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96号地(尚云阁)109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18020553号、他项权证号:南房他证字第180110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欧阳辉、欧阳厚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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