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衡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衡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于小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赔偿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于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于小云负担50元,被告段衡山负担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