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627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彭孝兵、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孝兵、刘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