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檀桂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7********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望民一初字第00992号
案号
(2020)皖0827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檀桂林、檀双春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海洋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二、望江县金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檀桂林、檀双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4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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