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4248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维尔曼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季军于本5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连带返还充值款款59085元,并以59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市政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元(已减半收取),均由被告马鞍山市维尔曼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季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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